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