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等有关单位,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认为需要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