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责任,并具有与产品运输、贮存条件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备与委托方开展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质量管理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管理平台和技术手段。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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