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十七条经营企业跨设区的市设置库房的,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发证部门或者备案部门通报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