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