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