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涉嫌侵权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涉嫌侵权人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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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