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经营者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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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