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权利人的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业信息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时间; (二)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三)商业信息的商业价值; (四)权利人对该商业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五)其他能够证明权利人的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 下列线索一般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 (一)表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以下简称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的线索; (二)表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被涉嫌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破坏的线索; (三)表明商业秘密已被涉嫌侵权人实际获取的线索; (四)表明商业秘密已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风险的线索; (五)其他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的线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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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