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权利人举报时,应当提供其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初步证据材料以及该商业秘密涉嫌被侵犯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捏造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不得滥用举报权利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监督管理秩序。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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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