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和协助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