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和协助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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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