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下列情形属于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怂恿、指使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通过物质奖励或者职位许诺等非物质奖励诱导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仍为其提供资金、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 (四)其他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