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规定所称的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泄露给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本规定所称的使用,是指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规定所称的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泄露给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本规定所称的使用,是指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