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