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