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