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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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