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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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