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