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