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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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