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