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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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