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