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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