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执法程序第三十二条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