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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