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七条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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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