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四)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五)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六)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四)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五)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六)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