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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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