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十一条

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二)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三)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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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