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