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