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