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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