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