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