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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