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