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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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