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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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