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