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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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