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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