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