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