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制度和工作体系,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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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