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第二十条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