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