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家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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