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