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