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