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第十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