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四)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
(五)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国家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国家标准复审;
(九)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考核工作,以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