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四)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复制;

(五)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七)国家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八)国家标准复审;

(九)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考核工作,以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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