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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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